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我校资产工作管理水平和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由资产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系(部)的办公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系(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实行使用、管理、维护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系(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工作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资产处协调,待办理清楚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办公设备指单价在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设备,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单价不足 1000 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够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的,按照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主要分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食堂、仓库及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烟囱、水塔、雕塑、园林、池类、广场、亭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自制)、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工具、量具、器具、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含历史文物、动植物标本、化石标本以及字画等珍藏品。
(五)图书:图书、期刊、电子文献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无文件证明的可按现市场价格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学校固定资产和价值确定后,不进行折旧,增加或减少附件后应进行增值或减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管理账目和管理卡。资产处每年与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账目、卡片核对工作,并且不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抽查核对,各使用部门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帐、物清查核对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 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凡属我校的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都应纳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新建、购置、自制、部门自筹经费购置、赠送、调拨和所有依法转移给我校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在保管、使用、维护方面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固定的技术要求使用、保管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卫生和使用环境,定期保养和检修,严禁带故障运行。
(一)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建立并登记所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组织所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四)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所需部门在购置前,填制《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资产采购申请单》,提供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参考价格,并注明用途说明,经资产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各部门购置计划超过 5 万元以上,学校组织招标采购,5 万以下经过比价择优采购。由所需部门申报购置计划,申报计划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签署意见,报学校项目立项领导小组审核,经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执行,纳入招标流程。
第十三条 新建、新购、调入、接收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认真验收后逐项填好验收单再履行报账手续。无资产处盖章签字验收单,财务部不允许进行报销。
(一)一般设备。由采购人员会同申请部门相关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到资产处办理入库、出库及领用等事宜。
(二)重大项目建设、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由资产处会同申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据到资产处办理入库、出库及领用等事宜。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设备维修。在保修期内,由采购人员联系厂家进行免费修理。保修期外,能自行修理的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使用部门提出《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资产设备维修申请单》,经过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非人为损坏且有维修价值后,由资产处进行组织维修。
第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凡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技术档案,包括设备使用保养说明书、设计图纸等重要资料都要归学校档案室管理,五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各单位委托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未经单位领导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许可,不准擅自使用、移动、外借、调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校内各使用单位间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管理员要保存好借据,用后及时归还,经双方验收正常后返还借据。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固定资产应经双方领导同意后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凡是批准外借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取走,经办人负责及时摧还。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与借用单位共同认真勘验保证完好无损并及时到资产处办理退还手续。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对长期闲置、多余、利用率低下或受条件限制长期无法利用的设备资产处要及时进行合理调剂,重新分配使用或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学校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若确属工作需要,则由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资产处办理相关资产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动学校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岗位变动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处的监督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五)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应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办理者,人事处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其名下固定资产具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资产处,由资产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学校入账管理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单位的性质和原购置资金来源如何,在变卖、赠送、扶贫、抵债、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过程中需发生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必须经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好有关手续方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两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技术鉴定。
(三)资产处及计划财务处审核。
(四)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批准后的审批表进行销账、撤卡等账目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鉴定,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追究赔偿,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一)计划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
第三十条 资产处每年年终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统计并打印报表,各单位责任人要根据报表对实物进行核对并签字;根据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帐、卡、物进行清理、核查,与计财处共同进行资产帐与财务帐的核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根据相关凭单,账务管理人员对账务做变更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填制《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进行统一调剂,此单据作为调账依据。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登记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物相符。对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酌情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之前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