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品属于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顺利进行的物资条件,为进一步提高低值品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和闲置流失,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值品范围:不够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单价在 200元以上(含 200 元)、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下(含 1500 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对于 200 元以下,耐用性较强的物品,如计算器、U 盘等也列入低值品范围。
第三条 低值品实行统一建账,分单位管理。资产处按部门建立低值品明细账。各使用部门负责低值品登记实物账。
第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文书),应同时承担本部门的低值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保管使用的物品移交给接管人员,其交接工作由本部门领导负责。
第六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低值品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应参照《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追究赔偿。
第七条 低值品的报废、报损、调拨,由资产处统一处理。各部门需报废、报损的低值品,提交低值品报废清单,并详细注明原因,资产处审核后,办理低值品销账手续。金额较大的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低值品销账手续。
第八条 拟报废、报损的低值品,未经资产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和更换内部零部件,由资产处原样收回,统一处理。其变价收入,按规定上缴财务部门。
第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