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5  2024-10-31 15:1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改善固定资产、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赔偿的标准
(一)使用时间在 2 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 年按 80%计算;3-5 年按 60%计算;5-10 年按 50%计算;10 年以上按 30%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部局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资产处组织专业人员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八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如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部门或事故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发生资产被盗、被抢或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立即报保卫处立案处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出具《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置责任认定书》,并由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认定,待已认定事故无异议后,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提出《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置赔偿处理审批表》,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损坏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最后报学校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人(责任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部门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属学生赔偿的,缴清赔偿款后方可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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